依据越南《婚姻家庭法》,依据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发的关于案件受理费、法院费的第326/2016/UBTVQH14号决议第27条第5款A项,我院决定:
1,接受阮雪凤女士的离婚请求,准许阮雪凤女士与Lai,Chiu Cheng 先生离婚。
2,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据阮雪凤女士的话,两人没有婚生子,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3,其他审理费用:阮雪凤女士要缴纳20万越南盾的司法委托费。阮雪凤女士已经根据西宁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2年5月5日签发的第0000371号发票预交。此外,阮雪凤女士要负责在越南之声广播电台对外部新闻网(VOV5)发表通知的相关费用。阮雪凤女士也已经支付。
4,一审费用:阮雪凤女士要缴纳30万越南盾。阮雪凤女士已经根据西宁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2年4月20日签发的第0000186号发票预交。
阮雪凤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胡志明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Lai,Chiu Cheng 先生有权在收到判决书或判决书合法张贴之日起1个月内提起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