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西宁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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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西宁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Lai,Chiu Cheng 先生(出生:1984年,地址:中国台湾嘉义县竹岐村龙山小庄022邻义岐11号),我院一审已经开庭审理原告阮雪凤(Nguyễn Tuyết Phượng)女士(出生:1990年,地址:越南西宁省新洲县线池乡第5村)与被告Lai,Chiu Cheng 先生的离婚案。

依据越南《婚姻家庭法》,依据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发的关于案件受理费、法院费的第326/2016/UBTVQH14号决议第27条第5款A项,我院决定:

1,接受阮雪凤女士的离婚请求,准许阮雪凤女士与Lai,Chiu Cheng 先生离婚。

2,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据阮雪凤女士的话,两人没有婚生子,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3,其他审理费用:阮雪凤女士要缴纳20万越南盾的司法委托费。阮雪凤女士已经根据西宁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2年5月5日签发的第0000371号发票预交。此外,阮雪凤女士要负责在越南之声广播电台对外部新闻网(VOV5)发表通知的相关费用。阮雪凤女士也已经支付。

4,一审费用:阮雪凤女士要缴纳30万越南盾。阮雪凤女士已经根据西宁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2年4月20日签发的第0000186号发票预交。

阮雪凤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胡志明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Lai,Chiu Cheng 先生有权在收到判决书或判决书合法张贴之日起1个月内提起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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