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正在受理原告林氏雪梅(Lâm Thị Tuyết Mai)女士,国籍:越南与被告Lin, Min - Chuan先生的离婚案。
我院一审在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33/2021/HNGĐ-ST号判决书中决定:受理林氏雪梅女士的离婚申请。
根据《婚姻家庭法》第51条、第56条,《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4款、第153条第3款,受理费、法院费法令第27条第8款。
-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林氏雪梅女士与Lin, Min - Chuan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当事人不申请解决,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 关于司法信托费:林氏雪梅要支付司法信托费20万越盾,司法信托费从根据西宁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0年5月5日的0001285号发票预付的20万越盾司法信托费中扣除。林氏雪梅已支付了司法信托费。
- 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林氏雪梅要支付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30万越盾,受理费从根据西宁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0年2月3日的0001224号发票预付的30万越盾受理费中扣除。林氏雪梅已支付了全部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用。
原告林氏雪梅女士有权在本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布之日起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Lin, Min - Chuan先生有权在本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