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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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Huang Tsung Yi 先生(出生日期:1981年,地址(根据其与杨花莲(Dương Hoa Liên)女士(出生日期:1997年)的结婚证):中国台湾嘉义市东区王田里009邻五福街20巷24-25号),我院一审已经开庭审理杨花莲女士与 Huang Tsung Yi 先生的离婚案,并于2023年5月31日就此案做出 63/2023/HNGĐ-ST号判决书。

依据越南《民事诉讼法》第28条第一款、第35条第三款、第37条、第147条第四款、第153条、第228条、第477条第六款和第479条第二款;

依据越南2014年版《婚姻家庭法》第51条、第56条第1款;

依据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发的关于案件受理费、法院费征收、减免、管理和使用规定的326/2016/UBTVQH14号决议第27条第5款;

我院决定:

1. 接受杨花莲女士的离婚请求。

-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杨花莲女士与 Huang Tsung Yi 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据杨花莲女士的话,两人没有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2. 关于一审费用:杨花莲女士要缴纳30万越南盾。杨花莲女士已经根据芹苴市民事案件执行局2022年10月14日签发的第0000359号发票预交。

3. 关于审理费用:杨花莲女士要缴纳20万越南盾的委托费。杨花莲女士已经根据芹苴市民事案件执行局2022年11月16日签发的第0000458号发票预交。此外,杨花莲女士还要负责向 Huang Tsung Yi 先生通知案件审理过程相关文件的费用。杨花莲女士已经支付。

4. 关于上诉权:自判决书合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杨花莲女士有权在15日内提起上诉,Huang Tsung Yi 先生有权在30天内提起上诉,以要求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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