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越南《民事诉讼法》第28条第一款、第35条第三款、第37条、第147条第四款、第153条、第228条、第477条第六款和第479条第二款;
依据越南2014年版《婚姻家庭法》第51条、第56条第1款、第56条、第81条、第82条和第83条;
依据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发的关于案件受理费、法院费征收、减免、管理和使用规定的326/2016/UBTVQH14号决议第27条第5款;
我院决定:
1,接受黎氏河江女士的离婚请求。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黎氏河江女士与 Fan Daohua 先生离婚。
关于婚生子女:FAN GAOCAI(出生日期:2013年3月9日,性别:男)交由 Fan Daohua 先生直接抚养;FAN GAOWEI(出生日期:2017年6月11日,性别:男)交由黎氏河江女士直接抚养。
不直接抚养的人有权利和义务探望、照顾、教育婚生子女,不允许任何人阻碍。为了确保婚生子女的利益,必要时可改变抚养孩子的方式和负责人。
关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据黎氏河江的话,两人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2,一审费用:黎氏河江女士要缴纳30万越南盾。黎氏河江女士已经根据芹苴市民事案件执行局2022年2月23日签发的第000138号发票预交。
3,审理费用:黎氏河江女士要缴纳20万越南盾的委托费。黎氏河江女士已经根据芹苴市民事案件执行局2022年3月7日签发的第0000161号发票预交。此外,黎氏河江女士还要负责向 Fan Daohua 先生通知案件审理过程相关文件的费用。黎氏河江女士已经支付。
4,关于上诉权:自判决书合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黎氏河江女士有权在15日内提起上诉,Fan Daohua 先生有权在30天内提起上诉,以要求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