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决定接受丁玉翘女士离婚请求,准许丁玉翘女士与 Li Youfa 先生离婚。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我院不予解决。 原告丁玉翘女士有权在我院一审作出判决之日起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 Li Youfa 先生有权在我院一审作出的判决依法公布或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提起上诉,以要求越南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复审。(完) Từ khóa: VOV VOVworld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通知书 反馈 提交 Xem thê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