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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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VWORLD) - 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CHEN HUANG CHAO先生(出生日期:1960年,地址:中国台湾台北市信松山区富泰里017邻民生东路5段198号20-10楼),我院一审2021年8月24日开庭审理原告潘氏翠安(Phan Thị Thúy An)女士(出生日期:1990年,地址:越南芹苴市秃衂郡忠坚坊麟盛区)与被告CHEN HUANG CHAO先生的离婚案。

我院一审在2021年8月24日作出的85/2021/HNGĐ-ST号判决书中决定:受理潘氏翠安女士的离婚申请。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潘氏翠安(Phan Thị Thúy An)女士与CHEN HUANG CHAO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当事人不申请解决,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关于本案受理费和诉讼费用:潘氏翠安要支付全部费用。潘氏翠安已支付全部费用。

我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潘氏翠安女士有权在本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布之日起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CHEN HUANG CHAO先生有权在本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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