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一审在2021年9月22日作出的33/2021/HNGĐ-ST号判决书中决定:受理黎氏红绒女士的离婚申请。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51条、第56条、第127条和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326/2016/UBTVQH 14决议第27条第5款。
1.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黎氏红绒(Lê Thị Hồng Nhung)女士与Xie, Chang - Xun 先生离婚。
2. 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黎氏红绒(Lê Thị Hồng Nhung)女士要支付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30万越盾,受理费从根据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0年12月15日的3049号发票预付的30万越盾受理费中扣除。
原告黎氏红绒(Lê Thị Hồng Nhung)有权在本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布之日起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Xie, Chang - Xun先生有权在本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