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一审在2021年9月17日作出的29/2021/HNGĐ-ST号判决书中决定:受理黎陈垂装女士的离婚申请。
1.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黎陈垂装(Lê Trần Thùy Trang)女士与Hsieh, Tsung – Ying 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没有。
- 共同财产、债务:没有。
2. 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4款和第153条,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326/2016/UBTVQH 14决议第27条第5款。
黎陈垂装(Lê Trần Thùy Trang)女士要支付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30万越盾,受理费从根据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0年12月28日的0003264号发票预付的30万越盾受理费中扣除。黎陈垂装已支付了全部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用。
- 关于司法信托费:黎陈垂装(Lê Trần Thùy Trang)女士要支付司法信托费20万越盾,司法信托费从根据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1年1月5日的0003275号发票预付的20万越盾司法信托费中扣除。黎陈垂装已支付了司法信托费。
黎陈垂装要支付刊登法院通知费用200万越盾。黎陈垂装已支付全部费用。
我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缺席、被告缺席。原告黎陈垂装女士有权在本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布之日起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Hsieh, Tsung – Ying 先生有权在本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提起上诉。
被告Hsieh, Tsung – Ying 先生的上诉申请,请寄给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地址:越南永隆省龙湖县福厚乡甲福银村500号(Số 500, ấp Phước Ngươn A, xã Phước Hậu, huyện Long Hồ, tỉnh Vĩnh Long, Việt Nam)。
本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布之日起1个月后,如果Hsieh, Tsung – Ying 先生不申请上诉,本判决书将依法生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