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一审在2021年10月8日作出的21/2021/HNGĐ-ST号判决书中决定:受理陈玉莲女士的离婚申请。
-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陈玉莲女士与Huang Shih Feng先生离婚。
- 诉讼费用:陈玉莲女士要支付民事司法授权费用、司法授权文书翻译费用、刊登法院通知费用。陈玉莲女士已支付全部费用。
-关于本案受理费:陈玉莲女士要支付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30万越盾,受理费从根据平顺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0年9月3日的0005688号发票预付的30万越盾受理费中扣除。陈玉莲女士已支付全部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用。
我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陈玉莲女士有权在本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布之日起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Huang Shih Feng先生有权在本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提起上诉。
被告Huang Shih Feng先生的上诉申请,请寄给越南平顺省人民法院,地址:越南平顺省潘切市阮必成路16号(Số 16 Nguyễn Tất Thành, thành phố Phan Thiết, tỉnh Bình Thuận)。
本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布之日起1个月后,如果Huang Shih Feng先生不申请上诉,本判决书将依法生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