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太平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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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张志平先生(Truong Chi Binh),出生日期:1973年;国籍:中国(台湾);地址:台湾新竹县竹北市新疆街12邻中华路247号。我院已经就原告阮氏香女士与被告张志平先生的离婚案做出判决,具体如下:

关于婚姻关系:判阮氏香女士和张志平先生离婚。

关于婚生子问题:阮氏香女士和张志平先生无婚生子,因此无需解决。

关于财产关系:若阮氏香女士和张志平先生提出请求,我院将另行开庭审理。

自2017年8月11日签发的序号24/2017/HNGD-ST的判决书在越南之声广播电台国家对外广播频道网站发布之日起的1个月内,张志平先生有权提出上诉。

太平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张志平先生其权利和义务。若您不在上述期限内履行您的权利和义务,我院将依照法律规定完成相关诉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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