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就2021年11月4日受理的原告黎氏碧玉(Lê Thị Bích Ngọc)女士,(出生日期:1994年,地址:越南同塔省来𡑵县丰和乡新顺村6号居民区138/4号)与被告CHANG, CHIA - KAI先生的离婚案作出15/2021/HNGĐ-ST号初审判决书,内容如下:
-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黎氏碧玉女士与CHANG, CHIA - KAI先生离婚。
-关于婚生子:没有
- 共同财产:没有提出要求。
- 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黎氏碧玉按照规定已支付全部费用。
- 黎氏碧玉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15天内对判决提起上诉。CHANG, CHIA - KAI先生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判决提起上诉。
若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CHANG, CHIA - KAI先生不上诉,则判决即告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