芹苴市人民法院通知书:

Chia sẻ
(VOVWORLD) -芹苴市人民法院特此通知:LIN GONG HUO先生:关于原告武氏锦绣(Vo Thi Cam Tu)女士离婚案,武氏锦绣于1993年出生,居住地址:越南芹苴市泰来( Huyện Thới Lai)和被告LIN GONG HUO先生,出生于1978年,居住地址,中国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九江郡,溪杨村陈诚2号。 

芹苴市人民法院特此通知:LIN GONG HUO先生:关于原告武氏锦绣(Vo Thi Cam Tu)女士离婚案,武氏锦绣于1993年出生,居住地址:越南芹苴市泰来( Huyện Thới Lai)和被告LIN GONG HUO先生,出生于1978年,居住地址,中国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九江郡,溪杨村陈诚2号。这起离婚案已受芹苴市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以第 10/2022/HNGĐ-ST 号判决,并作出如下裁决:

-关于婚姻关系:接受武氏锦绣(Vo Thi Cam Tu)女士与LIN GONG HUO先生离婚。

-关于共同孩子:2013年5月8日出生的林荣刚(Lam Vinh Cuong)交给武氏锦绣(Vo Thi Cam Tu)直接抚养和教育。武氏锦绣没有向LIN GONG HUO先生索要抚养费。

-  LIN GONG HUO先生有权利和义务探望、照顾和教育自己的孩子,任何人都无权干涉。 为孩子的方方面面着想,必要时可以改变抚养孩子的费用或抚养孩子的人。

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人滥用探视妨碍或给儿童的照料、养育和教育造成不利影响,那么直接抚养儿童的人有权请求法院限制其探视权。

 - 关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当事人表示没有也没有要求和解,因此审判小组不考虑和解,如果以后出现,将通过另一诉讼来解决。

- 关于法庭费用和其他费用:武氏锦绣(Vo Thi Cam Tu) 女士必须承担并已支付。

一审案件公开审理,武氏锦绣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LIN GONG HUO先生有权在收到有效送达的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或依法正式发布判决书之日起上诉,请求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上诉案件。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