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隆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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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VWORLD) -永隆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Li Tung-Tse先生,出生于1983年,居住地址:中国台湾,台中市、吴楼区、大庄坊、008邻文华路132号;根据永隆省人民法院2021年10月31日的50/2019/HNGĐ-ST号判决书中决定:

 依据 2014年《婚姻与家庭法》第51条、第56条、第127条,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关于受理费、法院费减免和管理规定的第326/2016/UBTVQH14号决议第27条第5款;

1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阮氏天儿(Nguyễn Thị Thiên Nhi) 女士与Li, Tung - Tse先生离婚。

2  关于本案受理费:阮氏天儿必须支付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300.000越盾,受理费从根据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18年12月12日的1195号发票预付的300.000越盾受理费中扣除。

在宣判后 15 天内,阮氏天儿(Nguyễn Thị Thiên Nhi) 女士有权上诉。Li, Tung – Tse先生有权在宣判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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