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2014年《婚姻与家庭法》第51条、第56条、第127条,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关于受理费、法院费减免和管理规定的第326/2016/UBTVQH14号决议第27条第5款;
1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阮氏天儿(Nguyễn Thị Thiên Nhi) 女士与Li, Tung - Tse先生离婚。
2 关于本案受理费:阮氏天儿必须支付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300.000越盾,受理费从根据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18年12月12日的1195号发票预付的300.000越盾受理费中扣除。
在宣判后 15 天内,阮氏天儿(Nguyễn Thị Thiên Nhi) 女士有权上诉。Li, Tung – Tse先生有权在宣判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