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江省人民法院如下通报:
后江省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7日第86/2020/HNGĐ-ST号一审婚姻家庭判决书宣示:
关于婚姻关系:Đỗ Thị Thanh Tuyền女士与Wang Ce先生离婚。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自判决宣判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被告有权自判决正式送达或正式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上诉。
此外,判决还根据越南法律规定了一审法院费用、司法委托费用和诉讼费用。
Wang Ce先生如提出上诉,应将上诉送至越南后江省人民法院(地址:越南后江省位清市 V坊武文杰街11A号。
如果Wang Ce自发布通知之日起01个月内未行使上诉权,该判决将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