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永隆省人民法院2021年10月31日的50/2019/HNGĐ-ST号判决书中决定:
关于婚姻关系:不承认邓氏疑(Đặng Thị Nghi)女士和Lin Zeng先生为夫妻。
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在宣判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被告有权在判决正式送达之日或宣判之日起1个月内提起上诉。
此外,该判决还根据越南法律规定了一审法院费用、司法委托费用和司法委托费用。
Lin Zeng先生如提出上诉,应将上诉送至越南后江省人民法院,地址:越南后江省未清市V坊武文杰街11A号。
Lin Zeng先生自发出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未行使上诉权的,该判决将依法生效。如Lin Zeng先生上诉,上诉至越南后江省人民法院, 地址:越南后江省未清市V坊武文杰街11A号。
Zeng先生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未行使上诉权的,该判决将依法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