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塔省人民法院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自由-幸福
27/2017/HNGĐ-ST号判决书
2017年7月11日
关于离婚纠纷
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名义
同塔省人民法院
- 初审法庭的审判委员会成员包括:
审判长:黎氏竹芳
人民陪审员:
1. 陈玉腾
2. 段玉明
- 初审法庭书记员:同塔省人民法院书记员武月琼儿
- 同塔省人民检察院代表:检察员武文奴
2017年7月11日,根据2017年6月5日初审案件的20/2017/QĐXX-HNGĐ号决定,同塔省人民法院在其总部公开初审于2014年6月27日受理的22/2014/TLST-HNGĐ号离婚纠纷案。当事人为:
1. 原告:武氏清泉(Võ Thị Thanh Tuyền),生于1987年;
地址:同塔省周城县盖曹下镇富和区12组215号。
2. 被告:Wang Kun Chi,生于1974年,国籍:中国台湾;
地址:台湾板桥区德翠里龙泉街18/5号。
(武氏清泉出庭,Wang Kun Chi缺庭)
案件内容:
武氏清泉和Wang Kun Chi在亲人婚礼上相识并走向婚姻。武氏清泉和Wang Kun Chi登记结婚并获得同塔省人民委员会签发2006年3月2日第一卷第58号结婚证。成婚一个月后,Wang Kun Chi做担保,将武氏清泉带到台湾生活。相处过程中,2006年4月至2006年8月,因性格不合和语言不通,双方产生了矛盾,武氏清泉返回越南生活直到现在。分离至今,两人失去了联系。如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结婚的目的未达到,因此武氏清泉提出与Wang Kun Chi离婚的请求。
婚生子、共同财产:无。
债务债权:武氏清泉自诉无债务债权。
对于Wang Kun Chi,同塔省人民法院对台湾境内主管机构实施了一次司法授权,以依照越南法律规定向Wang Kun Chi送达法律文书,但因地址不准确未获成功。因此,本院已依照越南法律规定通过越南之声广播电台对外广播频道(VOV5)发出通知书。但直至现在,Wang Kun Chi仍未向同塔省人民法院传送表达其意见的文书并缺庭。
初审法庭上,检察院代表就审判长、审判委员会和当事人执行法律情况表示,各方都依照法律规定行事,并提出处理思路是接受武氏清泉的离婚请求。
法院认定:
经研究法庭上查明的案件相关资料、证据,审判委员会认为:
【1】 武氏清泉与Wang Kun Chi结婚并根据2006年3月2日第1卷第58号结婚证在同塔省人民委员会进行登记,符合《越南婚姻与家庭法》第9条规定。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70条第1款b项规定,越南公民与外国人离婚属越南法院职权范围;根据2014年版《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与家庭法》第127条规定,本案适用越南法律。
【2】 关于武氏清泉对与Wang Kun Chi离婚的请求。审判委员会认为,婚后,Wang Kun Chi做担保,将武氏清泉带到台湾生活。相处过程中,2006年4月至2006年8月,因性格不合和语言不通,双方产生了矛盾,武氏清泉返回越南生活直到现在并失去了联系。因此:根据《越南婚姻与家庭法》第56条,认为接受武氏清泉对与Wang Kun Chi离婚的请求是适合的。
【3】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债务:没有提出要求,因此审判委员会不予解决。
【4】 对于Wang Kun Chi,同塔省人民法院对台湾境内主管机构实施了一次司法授权,以依照越南法律规定向Wang Kun Chi送达法律文书,但因地址不准确未获成功。因此,本院已依照《越南民事诉讼法》第447条第6款c项规定通过越南之声广播电台对外广播频道(VOV5)发出通知书。但直至现在,Wang Kun Chi仍未向同塔省人民法院传送表达其意见的文书并缺庭。鉴于此,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77条第5款b项,审判委员会在Wang Kun Chi缺庭的情况下审理本案。
【5】 考虑到庭上检察院代表的提议是有根据的,因此审判委员会予以接受。
【6】 关于初审受理费:武氏清泉必须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4款规定承担家庭婚姻案件受理费。
综上;
决定:
依照2014年版《婚姻与家庭法》第56条和第127条,《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4款,第469条第1款d项,第470条第1款b项,第477条第5款b项、第6款c项和第479条第3款,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2月27日关于受理费、法院费规定的第10号法令第27条。
判决如下:
- 接受武氏清泉的请求。
- 准许武氏清泉与Wang Kun Chi离婚。
- 关于本案受理费:武氏清泉必须支付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200000越盾,受理费从根据同塔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14年6月27日的13155号发票预付的200000越盾受理费中扣除。
原告可在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可在判决之日起12个月内向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代表初审法庭审判委员会
审判长
黎氏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