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world)-有关国家组织机构的规定是1992年宪法修改草案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许多专家、法律研究者对此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旨在革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机构模式,满足权力监督、提高国家管理效果的要求。
1992年宪法修正草案在继承1992年宪法中的国家制度总体本质和模式具体落实法治国家的观点基础上,基本实现了国家机关立法、执法、司法三权的分工、配合与监督原则;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行使立法、执法、司法权力的职能,并调整这些机关的部分权限和任务。
草案还明确体现以统一、畅通、廉洁、强大,组织机构精简、合理为方向革新政府组织和活动的精神,提高政府施政的民主性和法治性。司法部副部长黄世联说:“我们要明确哪些是执法机关,哪些是司法机关。过去,我们说国家机构中的三个部分,要做好分工与配合,但我们缺乏明确的分工,所以运作不顺畅。比如说,司法改革,我们提出了许多要开展的工作,但进度缓慢,因为司法包括什么内容还很笼统。在一些国家,司法专指审判工作,一提到司法就提到法院。而在我们的观念中,司法包括调查、诉讼、审判,这样活动范围很广,很难确定这个机关的定位,属于哪块。另一个例子是,案件执行归政府管理那么不能算是司法”。
此外,在越南实施行政改革及地方政府组织机构改革的背景下,1992年宪法修正草案关于领土和行政区划及地方政府的规定有了新变化。根据这项草案,地方政府在决定和组织实施其权责范围内的政策方面以提高自主权和责任自负为方向进行革新;建立农村、城市、海岛等不同模式的地方政府,提高国家管理效果。
阮金银法学硕士说:“草案在国家组织机构方面有新的发展。实际上,2001年对1992年宪法的修改中,国家组织机构革新内容没有完全体现法治国家的精神,而是只有整体性的革新,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限未作具体划分。这对发展构成了限制。这次我们要进一步加以革新”。
可以说,1992年宪法修正草案中关于国家组织机构的具体规定继续肯定了越南政治系统和国家机构的本质和总体模式,同时1992年纲领和宪法确定并体制化了关于建设与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观点。这些革新将极大提高越南在融入国际和地区背景下的国家管理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