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越南颁布了与气候变化直接有关的多项政策和法律,涵盖水资源、生物多样性、农业、林业、建筑、灌溉、交通、能源、工业、健康、环境等不同领域。 2014年版《环保法》专设一章,对应对气候变化,其中包括将应对气候变化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温室气体排放;管理消耗臭氧层的物质;开发可再生能源;环保产品生产和消费;从废物中回收能源;科技开发与应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等做出一般规定。
越南在气候变化背景下的保障人权工作朝着两个方向开展:努力构建气候变化政策和法律体系,将气候变化内容纳入直接相关的行业和领域法律政策中。越南气候变化法律政策中的保障人权内容是对越南所签署相关国际条约的国内化。把组织和个人在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落实应对气候变化要求的责任与国家管理机关相结合。把气候变化法律政策中的保障人权与保障环境信息获取权相结合,这是属于民事-政治权利的一项基本人权。在当前条件下,环境信息获取权是强化组织和个人提供信息责任的有效工具;为在落实气候变化法律政策中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出贡献。
越南气候变化法律政策是制定保障人权与保护环境规划的依据。 越南的环境保护规划是保护环境的长远和总体愿景,真正把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联系在一起,成为调整或制定其他发展规划,特别是可持续发展规划的基础。
越南的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废物能源回收、环保产品生产和消费、科学技术开发和应用等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政策也重视保障人权。
越南不仅完善相关法律政策体系,主动拟定应对气候变化计划,而且还积极合作和参与在气候变化背景下保障人权的国际机制。不仅在本次会议上,而且在多年来举行的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论坛或外交接触中,越南领导人已经并正在强调决心有效履行相关国际承诺,并希望在气候变化的背景下与各国在保障人权领域开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