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world) - 美国众议院11日通过代号为HR1410的《2012年越南人权法案》和《呼吁越南政府尊重人权》的H.Res.484号决议。上述法案和决议是依据对越南人权实际状况的错误、缺乏客观的信息作出的,违背了越美两国人民的利益。
由美国众议员桑切斯起草的H.Res.484号决议实际上是肆意污蔑越南政府禁止宗教活动,监禁所谓“不同政见者和为宗教自由和政治自由进行斗争的温和抗争者”。与此同时,由美国众议员史密特起草的HR1410人权法案则对美国政府处理与越南关系附加了人权方面的规定和限制。比如,“若美国总统无法向美国国会证明越南人权状况得到显著改善”,美国政府将不能向越南提供非人道主义援助。这项法案还无理要求“越南加大司法改革力度,防止民主活动被刑事化”,“要求美国国务卿定期向众议院汇报越南人权改善情况等等”。
首先要指出的是,上述人权法案与联合国宪章中关于当代国际关系中要尊重民族自决权的规定背道而驰。其中,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自由民族享有政治体制自决权。如何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属于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的自决权,是世界上任何国家和任何政治力量都不能干涉的内部事务。” 实际上,当家做主权、言论自由权、新闻自由权、集会自由权、宗教自由权等越南人民享有的所有权利都得到了越南宪法和法律的保障和实施。越南人民已经并正在享有上述权利。越南人民能自由参与国家政治和社会等各个领域,可以向党和政府就国计民生、建党整党、国家建设和发展战略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越南外交部副部长范光荣在越南落实联合国人权公约情况定期审议会议上指出:“越南党和政府一向将人视为整个发展进程中的动力和目标,其中保障人权,发扬民主,体现了越南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使我们在充分肯定保障人权,而首先是扩大人民民主机制,制定法律体系,发展社会经济、文化、科技,为越南人民的发展创造顺利条件的同时,也能明确指出应克服的不足。这有助于国际社会更清楚了解越南政府保障人权的决心和越南人权的实际状况。现实是对所有歪曲论调的有力回击。”
关于宗教信仰自由,每个越南公民都享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越南法律及生活实践为宗教信仰者提供了各种便利条件。得到越南政府承认的各种宗教信仰组织都能依法开展活动。这得到了包括美国人在内的外国人的亲眼证实。而越南近些年来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会议上做的年度审议报告也曾多次涉及。要指出的是,越南没有所谓“宗教犯或政治犯”。美国众议院日前通过的人权法案中所谓的“为人权和民主进行斗争的人”,实际上只是违反越南法律的罪犯。越南政府对违法者采取惩罚措施只是为了保障越南社会秩序政治安全和国家发展。世界上任何国家都会对违犯法律,威胁国家根本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惩处。
遗憾的是在尊重别国独立主权,不干涉别国内政已经成为最基本原则的今天,美国众议院公然通过了缺乏客观、公正,充满偏见的《越南人权法案》。此外,还将这项法案与美国政府向越南提供援助问题捆绑起来。这显然是错误的,违背了越美两国人民的利益,并与美国医治战争创伤,克服越战橙剂遗害的努力背道而驰。美国国会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委员法理欧马维加在接受本台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不赞成部分美国议员关于人权问题的看法。这些人更倾向于把自己的标准强加给别人。每个国家在实施人权上都有自己的价值观 和原则。我认为,越南政府已做到了最好。我一向反对美国议员对越南的人权状况说三道四。我认为,实际上,越南良好实施了人权。”
目前,越美关系正积极发展。双方基于坦率、建设性和互相尊重精神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其中包括人权问题进行意见交换。这是现在及未来增进越美人民的相互了解,缩小认识差距的最佳措施,也有助于两国关系日益发展,为两国人民造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