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权应与公民义务密不可分

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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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Vworld) - 在一些不法分子被越南安全机关逮捕并根据《越南刑法》第258条对其“利用民主自由权,侵犯国家利益和组织、公民的合法权益”行为进行调查后,一些博客作者和国际组织接连不断地污蔑越南利用关于保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条文对居民履行公民权利、政治权利、言论自由权和因特网使用自由权加以限制。更可笑的是,他们还要求越南立即释放这些人。
      (VOVworld) - 在一些不法分子被越南安全机关逮捕并根据《越南刑法》第258条对其“利用民主自由权,侵犯国家利益和组织、公民的合法权益”行为进行调查后,一些博客作者和国际组织接连不断地污蔑越南利用关于保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条文对居民履行公民权利、政治权利、言论自由权和因特网使用自由权加以限制。更可笑的是,他们还要求越南立即释放这些人。
      广义上的自由和狭义的言论自由和表达个人意见自由,是人类最重要的权利。国际法律体系,而最具代表性的是1948年 《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均指出,尊重和保障言论自由权既是社会发展的条件,也是动力,不分政治制度和发展水平。作为积极加入多项人权国际公约的国家,越南已经参照多项国际标准,制定本国关于人权的法律文本。越南《1992年宪法》第69条明文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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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规定,要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但同时也指出,个人的权利也可能受到限制。1948年 《世界人权宣言》说:“人在行使其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言论自由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须:(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这样,越南在《1992年宪法》中对 “言论自由权”作出 规定是理所当然的,或1999年《越南刑法》的第88和第258条就言论自由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也是完全符合国际惯例的。因此,在偏袒上述被越南安全机关依据《刑法》第88和第258条逮捕的人员之前,这些博客作者和国际组织,而具体是“人权观察”组织和“记者无国界”组织,首先应该知道上述人员违反了越南法律。将他们绳之以法是因为他们“利用民主自由权,侵犯国家利益和组织、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因为他们是这些组织所标榜的“指责政府”或他们本身是“为越南民主、人权而斗争的勇士”。
      必须加以谴责的是,“人权观察”组织和“记者无国界”组织等国际组织蓄意利用违反《刑法》第88和第258条的案件歪曲越南的人权和言论自由问题。他们该做的是反映客观事实,而不是以其惯用的披着博客作者的外衣,偏袒违法者,利用民主自由权,歪曲国家方针政策,抹黑正在发展的越南形象的伎俩,从中谋取私利。
      我们必须再次强调,越南公民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言论自由权、因特网使用自由权同时在法律和现实中得到保障。但言论自由权应与公民义务密不可分。越南乃至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公民都要遵守本国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独立于社会法律体系之外。这是包括越南在内的所有国家必须要做的,以保障法律至上原则的实施,尤其是在人权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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