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world)- 近几天来,一小撮人通过“越南博客网络”发布所谓“258宣言”,声称越南缺乏言论自由,并要求越南实行西方式的言论自由。不过,众所周知,任何国家都会对言论自由做出一定的限制。
目前,国际社会对人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言论自由权,有着共同的准则。1953年9月3日生效的《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明确规定:“人人享有表达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当包括持有主张的自由,以及在不受公共机构干预和不分国界的情况下,接受和传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本条不得阻止各国对广播、电视、电影等企业规定许可证制度。
行使上述各项自由,因为负有义务和责任,必须接受法律所规定的和民主社会所必需的程式、条件、限制或者是惩罚的 约束。这些约束是基于对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或者公共安全的利益,为了防止混乱或者犯罪,保护健康或者道德,为了保护他人的名誉或者权利,为了防止秘密收到 的情报的泄漏,或者为了维护司法官员的权威与公正的因素的考虑。”
这样,在《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言论自由共同原则基础上,任何人都有权表达和交流自己的观点,而不区分其社会地位、性别、国家。不过,公约同时也规定了实施这项权利须符合每个国家法律的具体限制条件。因为每个国家都要仔细考虑本国实际情况从而制定各项法律,以具体实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回到越南《刑法》第258条。该条款对“利用民主自由权,实施危害国家利益,侵犯组织、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罪行”做出了规定。
越南立法、执法部门一直以来有充分的依据证明这项条款的科学性。这意味着,这项条款仅将“利用”民主自由权,且 “危害国家利益,侵犯组织、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界定为违法行为。如果不是“利用自由民主权”的行为,只是从事旨在行使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集会自由及其他民主自由权的活动,那么将受到越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从这个意义上说,越南刑法第258条完全符合《欧洲人权公约》。
要再次强调的是越南《刑法》第258条也符合1966年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根据该公约,言论自由并不是一项无限制、无边界的权利。言论自由要尊重他人的权利,要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因此,不能否认,越南《刑法》第258条在其法理性和科学性上显然最大限度地遵守了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有关言论自由的其他国际公约的原则。
再来谈谈“越南博客网络”要求在越南实行西方式的言论自由问题。这些人显然忘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不存在无界限的自由,即使在加入了有关言论自由的国际公约并被视为言论自由典范的欧洲各国也是这样。
法国关于自由言论的法律规定对滥用言论自由权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严惩。该国法律做出的各项规定旨在维护国家的基本利益,如禁止出版危害国家安全的资料,泄露正在审理案件的细节,颂扬战争罪犯和反人类罪行。
实际上,不仅越南,而且法国、美国、德国、韩国、新加坡等国都有对滥用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的法律或条款。
显然,在任何国家言论自由都会受到法律限制。这在根据国际社会认可的公法和国际公约实施人权的框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