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胡志明思想运用于法治国家建设中

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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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VWORLD) -1945年8月19日八月革命取得胜利,东南亚第一个工农国家建设之时,胡志明关于民有、民治、民享法治国家的思想对组织和运行创新型国家、服务人民和社会,以及建设与健全今天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将胡志明思想运用于法治国家建设中 - ảnh 11945年8月越南民主共和国临时政府诞生

胡志明关于民有、民治、民享法治国家的思想体现了马列主义观点与有选择性地继承、吸收人类知识、经验并将其灵活运用于越南具体历史条件的有机结合。这是真正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正如胡志明主席1945年9月3日在政府委员会会议上所强调的:“全民通过大选选举国会。国会选举政府。这个政府是真正的人民的政府”。国家的权力是人民的权力、是人民委托国家机关行使的权力。

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的亮点是国家与社会管治中法律和道德的有机结合,正如他老人家所说的:道德是法律之根,而法律是社会的准则。

胡志明思想中的法治国家是尊重并保护人权和公民权的国家。胡志明主席1945年9月2日在宣告越南民主共和国诞生的《独立宣言》中强调:“人人生而自由, 在权利上一律平等,必须永远享有自由和权利平等”。这是具有革命性、科学性和人文性的“人权宣言”之一,体现胡主席的时代眼光和有关人权的敏锐思维。胡志明有关人权的思想不停留在平等权、生活权、自由权、追求幸福权上,还扩大到当家作主权、受法律保护权、出行权、居留权、财产所有权、信仰自由权等。可以说,胡志明思想中的人权概念涵盖民事、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

胡志明思想中的法治国家拥有民主法律体系,代表人民的意志和权益。法律的民主性不仅体现在法律对人民的利益有详实规定,还体现在人民直接参与到法律建设工作中。法律建设必须植根于人民的意志,各团体、机关和各阶层人民集思广益。实际上,越南的法律建设尤其是宪法制定过程一向确保广大民众的参与。

将胡志明思想运用于法治国家建设中 - ảnh 2胡志明主席1945年9月2日在巴亭广场宣告越南民主共和国诞生的《独立宣言》

胡志明主席也强调党组织、国家和党员的法理责任与权限。胡主席还要求管控国家权力,与国家机关中的官僚主义、贪污腐败和浪费现象作斗争,打造敬业、廉正且真正为人民服务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可以肯定地说,胡志明关于民有、民治、民享法治国家的思想已经发展到一个高峰,反映科学、进步且崇高思维的完善。一切都是为了建设充分包含世界文明和民主制度价值的法治国家。

1945年8月19日八月革命取得胜利, 9月2日越南民主共和国诞生的77年后,越南通过继续革新立法工作、提高法律建设能力、确保法律的全面性、配套性、统一性、透明可行性、符合国家经济社会条件且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愿望等,加强将胡志明思想运用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推动法律建设、健全及执法工作是出于法律至上需要,旨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同时克服现行法律体系的不足。

越南也正加快将人权规定及宪法赐予人民的自由和权力等体制化,确保国家和公民在实施人权中的双向责任。越南也致力于健全国家权力管控机制,打击官僚主义和腐败浪费现象,建设具备良好品德、能力,能满足法治国家建设要求的干部队伍。这是具有切实意义的工作,以继承和真正践行胡志明主席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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