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选举投票是越南人民的神圣权利和义务

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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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VWORLD) - 近几天社交网上有人鼓动选民不参加将于5月23日举行的15届国会代表及2021-2026年任期各级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活动。但广大民众都充分认识到选举是越南公民的一项神圣权利和义务。全体越南人民经过了数千年斗争并付出了重大牺牲才赢得了今天的投票权。

选举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选择自己的代表参加国家权力机构的权利。选举权包括推荐候选人和投票,这意味着公民享有选择的主动权。通过选举,人民直接投票选出能代表自己的意志、愿望和做主权,同时代表自己行使国家权力的人,从而建立从事社会管理活动的国家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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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以前,越南还没有宪法,没有国会代表和各级人民议会代表选举。胡志明主席领导的越南共产党于1945年发动八月革命并取得胜利给越南人民带来了多种前所未有的权利,其中包括选举权和竞选权。越南民主共和国第一届国会于1946年11月9日通过的越南第一部宪法——1946版宪法第18条规定越南公民享有竞选权和选举权,其中规定:“十八岁以上的所有越南公民,不分男、女都享有选举权,丧失思维能力者和失去公民权的人除外。候选人应为享有选举权、年满21岁、能听说读写越南语的人。入伍公民也享有选举权和竞选权。”

在1959年版、1980年版和1992年版宪法中,选举权和竞选权继续得到充分肯定。现行的2013年版宪法的第27条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年满21岁者依法享有被选为国会和人民议会代表的权利。行使上述权利要依照法规。”因此可以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一向保障人民当家做主权、选举权、竞选权等公民最基本权利,此外还应履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鼓动选民不参加选举是违法和违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作为包括多个少数民族在内的五十四个民族和平共处的国家,越南党和国家一向关心选举活动中少数民族享有的权利。现行的国会代表及各级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法规定:“被推荐竞选国会代表的少数民族候选人应由国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国会民族委员会的建议进行审查,但要确保参选国会代表的正式候选人中至少18%是少数民族代表”。实际上在历届国会代表选举中,少数民族代表比例一向高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例如:十四届国会代表选举中少数民族代表占17.3%,而少数民族人口只占越南总人口的13%。

顺应社会进步趋势,提高妇女的作用,现行国会代表和各级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法规定:“国会常务委员会应根据越南妇女联合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建议推荐参选国会代表的女性候选人,但要确保参选国会代表的正式候选人中35%是妇女。”据联合国妇女发展署驻越代表处的报告显示最近几届国会选举中的女国会代表候选人比例高于东南亚乃至世界多国。

越南是民有、民享、民治的国家。人民通过选举产生负责国家管理的国家权力机关。通过选举,人民直接投票选出能代表自己的意志、愿望和当家做主权、代表自己行使国家权力的国会代表, 进而成立从事社会管理活动的国家机构。所有越南选民都充分认识到选举和被选举是越南人的神圣权利和义务,因此,任何歪曲污蔑论调都无法阻止越南人民参加将于5月23日举行的选举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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