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次会议上呈交国会的《举报法修正案(草案)》包括9章68条。该法草案在第四次会议上得到审议和提供意见。随后在国会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继续得到讨论和提供意见。国会代表将继续讨论第22条的举报形式、第27条的举报时效、第33条的举报撤回规定等仍存在不同意见的一些内容。
国会法律委员会主任阮克定在全体会议上做《举报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报告时表示,该草案正得到研究,以补充传真、电子邮箱、电话等举报形式。该法草案就举报受理程序补充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旨在防止滥用被认可的新举报形式,反复、无证据举报,利用举报权损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阮克定说:“国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是否受理举报要看被举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其性质和违反程度如何。从而,为审视、处理行为人和消除行为影响奠定基础;改进和提高国家管理工作效果。处理行为人要遵守专门的法律。”
会上,部分代表认为,关于举报形式,目前,仍有意见认为,只需保留现行法律规定的信函举报和直接举报等两种举报形式。但是,大多数代表建议增加举报形式,以符合当前社会的发展,同时,对其他法律中规定的举报形式予以认可。
宣光省国会代表麻氏翠说:“关于举报者的权利和义务,建议补充举报者可以得到法理援助机关、律师团、律师或其他有责任的组织机构提供咨询,以保障举报合法进行的规定。关于举报者的规定和义务,建议补充‘通过文件或直接口头解释被举报行为的,职能机关、组织和个人在被要求时要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这段词句” 。
下午,国会听取《竞争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意见采纳和整理报告并讨论其内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