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林署名文章: 在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弘扬党性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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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VWORLD) -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不久前发表署名文章,题为《在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弘扬党性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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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不久前发表署名文章,题为《在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弘扬党性精神》。以下是文章的内容:

随着革新政策的实施和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在党的领导下,正在逐步建设和完善属于人民、由人民当家做主、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越共十三届中央委员会于2022年11月9日发布关于继续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第27-NQ/TW号决议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举措。我党首次发布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专题决议,并确定了一些主要目标,包括:建立健全、严格、统一的法律体系;宪法和法律至上,尊重、保障和切实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国家权力统一、分配明确、密切配合、有效控制;实现行政和司法体系专业化、法治化、现代化;国家机构精干、廉洁,有效运作;建设一支能干事、敢 担当、清风廉政的干部、公职人员队伍;国家治理现代、高效;满足国家快速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力争到2045年成为高收入、社会主义定向发达国家。这些目标的成功实现十分重要,是民族奋发图强新时代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

落实第27-NQ/TW号决议近两年来,我们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果。特别是推进了创新立法,政策性回应能力增强,有助于排除困难障碍,促进生产经营,改善人民群众物质精神生活,确保国防安全;执法与立法关系日益密切;行政改革和数字化转型得到推进并取得一定成效;预防和打击腐败、消极现象本着无禁区、无例外、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精神有序开展并取得了很多成效,为进一步强化公务员廉政自律。

然而,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完善还存在一些不足和局限性。对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要性的认知水平存在差异。党的一些重大方针政策没有及时、完整地制度化,或者已经制度化但可行性不高;法律体系还存在相互矛盾、交叉重叠,政策不切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策补充、修改缓慢。机制、政策、法律未能创造真正有助于促进创新、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和民间资源的有利环境。国家行政机关精简务实高效建设,减少中间环节等方面的工作依然存在短板,部分工作仍然繁琐,立法和执法之间还存在重叠,未能真正满足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一些部委、行业简政放权工作力度不够,仍代地方办事,导致“特批机制”存在,容易滋生消极和腐败。行政改革、数字化转型、电子政务建设仍然存在不足。执法和政策执行工作仍不力,部分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积极主动、不负责任;一些部委、地方推卸责任、“甩锅” 法律体系,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依然存在。

上述不足和短板降低了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实践中的意义和作用。

为实现越南民族奋发富强时代的国家发展目标,需要不断创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和治理方式;弘扬人民当家作主权,协调处理党的领导、国家管理、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提高这些因素在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其中需要注意以下基本问题:

其一,我党是执政党,党的领导是绝对的、直接的、全面的,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国防、安全、对外交往等各个领域。党的领导是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本质的特征。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成功实现我党在党章中确定的宗旨,即“把越南建设成为独立、民主、富强、社会公平文明的国家,消灭剥削,成功实现社会主义,最终建成共产主义”。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方针和政策上;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方针和政策制度化为法律。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度化,发扬民主、为人民服务,承认、尊重、保障、维护人权和公民权利。为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有一个有效的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度化为国家法律的制约机制。同时,必须有严格、科学、民主的法定程序,使政策和法律充分表达人民的意志和愿望,保护国家利益、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激励人民创新,吸引一切资源投入发展;但也要本着维护和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灵活及时解决制约发展的实际问题。作为行使立法权的机构,国会需要发挥主导作用,提出解决方案,确保法律体系符合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国会常务委员会要发挥法律解释作用,及时处理法律实施中的问题,满足生活需要。在组织执法过程中,政府需要对执法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与实际不符、相互矛盾、重叠、阻碍创新、吸引投资、生产经营资源的法律规定,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一些法律成为阻碍人权、公民权利和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瓶颈的情况。

第二,在党的领导下,国家依法管理社会,不断发扬民主,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管理活动。在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框架下,国家机器组织科学,国家权力统一,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行使各机构分工协调。公共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按照职责和权限行使权力,并接受严格的检查和考核。此外,由于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征是在党的领导之下,国家机器中的领导职务由相应的党委领导担任,负责领导和指导各机构的运作。从中央到基层的国家机器,形成了党对国家管理活动的严格领导架构。从这个原则和实践来看,在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要提升国家依法管理社会的质效,必须同时强化德治与法治两个因素。其中,“德治”要素是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优势、长处、地位和作用,发挥党员干部带头先锋、表率作用,引领“法治”要素,即依法进行社会治理。法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体现,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此外,国家机关负责组织职责范围内的执法工作,身为公职人员的党员要积极按照工作职责和岗位要求履行任务。主动发现和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执法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或者向主管部门报告。换句话说,如果干部、党员和国家机关对人民不是满腔热忱,而是冷冷清清,漠不关心,麻木不仁,就无法建成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弘扬每个党员干部的革命道德,增强国家机器各机关、单位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实现行政改革和司法改革的目标;本着法律至上精神,真正以人民和企业为中心, 扎扎实实为企业和群众办实事,只有这样才能让法律走进生活,使法律能全面、充分地规范一切社会关系。这样,社会就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运行和发展。越南将能按照我党制定的到2030年和2045年的国家发展奋斗目标,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国防和安全等的目标。

第三,在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依法享有当家作主权,按照 “民知、民论、民办、民查”的原则运作。然而,要做到真正的民主,除了按照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准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外,政治体系的有效运行还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原则。与国家管理类似,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弘扬党员干部为共同事业的先锋精神、模范精神、奉献精神,对于发扬人民当家作主权、让全体人民参与国家的治理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能做到这一点,必须创新和提高基层党支部的活动质量,确保党组织生活质量和实效。基层党支部活动内容,除了像现在这样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文件、决议外,还需要研究补充:需要实施的法律内容;法律实践中提出的与人民权利有关的问题;经济社会发展问题,保障安全、秩序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引起舆论和公众关注的问题,需要以观点、政策、法律为导向 ,与敌对势力的错误观点作斗争。为了能实现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需要本着“每个支部都是我党的一个细胞”精神,由党支部加以讨论并贯彻到每个党员。

要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每个基层组织都要发挥作用,创新运作方式,为党作出切实贡献。每一位党员都是向人民传播民主和法治精神的重要因素;从而发扬人民民主,使所有人和组织都赞同和支持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并自觉遵守法律。

在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发扬,人民是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完善过程的主体,每个公民积极主动地参与法律建设和完善工作并尊重法律,将能增强整个政治体系的力量,以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保障国防安全,并将国家带入越南人民的奋发图强时代。(完)

(来源: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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