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符合宪法为方向修改《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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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Vworld)- 越南十三届国会十次会议10月26日全天讨论《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仍存在不同意见的一些问题。

(VOVworld)- 越南十三届国会十次会议10月26日全天讨论《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仍存在不同意见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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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多数意见赞同草案中新提出的关于“法院不能以法律未有规定为由拒绝受理民事案件”的观点,并认为,扩大人民法庭审判权是建设法治国家进程的重要转折点,符合2013年版《宪法》关于人民法院职能和任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审判机构,行使司法权”,以及世界多国的经验。该规定旨在克服目前民事案件审理实际情况中存在的不妥之处,同时体现革新观点及司法改革精神。 关于检察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一些代表认为,宪法和法律一向明确肯定检察院是提起公诉的机关。这意味着,法律不限定检察院关于案件解决内容及诉讼法执行工作的管控范围及其观点发表范围。

关于该问题,永福省国会代表陈红河认为:“依法检察行政、民事、婚姻、家庭、商业、劳动及其他案件解决过程,同时取消关于检察院有权起诉民事、行政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已经明确了检察院的职能和任务,起诉职能只适用于刑事案件,至于行政案件,检察院的职责是监督司法委员会。”

对草案中关于承认非法庭调解结果的规定,代表们认为,这是符合目前实际情况的新规定。不过,也要详细规定哪种调解结果才能得到法庭承认,以及承认非法庭调解结果的决定的详细程序、手续和法律价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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