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正在受理原告武艳湄(VO DIEM MY)女士,出生日期:1994年12月20日,国籍:越南,地址:越南金瓯省文时县陈亥乡京谷村,与被告WU CHIN TANG先生的离婚案。在2020年5月8日初审案件的05/2020/HNGĐ-ST号判决如下:
1、准许武艳湄(VO DIEM MY)女士与Wu Chin Tang先生离婚。
2、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当事人没有提出要求,因此审判委员会不予解决。
3、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和司法信托费由武艳湄(VO DIEM MY)女士支付,武艳湄已支付。
4、 上诉权:Wu Chin Tang先生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或者依法判决之日起提起上诉。
上诉申请书请寄:越南金瓯省人民法院,地址:金瓯省金瓯市5坊6坎潘玉显路116号。电话:(+84)02903836934)。
若通知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Wu Chin Tang先生不上诉,则判决即告生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