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判决如下:
-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陈氏美仙女士与 ZHAO HONG WEI 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据当事人的话,两人没有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也不要求我院解决。因此,我院不予解决。未来如果发生相关纠纷,要通过另一起诉讼案解决。
- 关于一审费用及其他费用:由陈氏美仙女士负责。陈氏美仙女士也已经缴纳好。
我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陈氏美仙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的15日内提起上诉。ZHAO HONG WEI 先生有权在判决书合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起上诉,以要求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