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西宁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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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VWORLD) - 越南西宁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TSAI, CHI-HSI 先生,出生日期:1976年7月4日;国籍:中国台湾;护照号码:312029566;居住地址:台湾高雄市凤山区012邻国富路2巷12楼9号。

我院就2020年03月09日受理的原告阮氏锦绒(NGUYEN THI CAM NHUNG)女士, 出生日期:1988年;国籍:越南;身份证:290885138;地址:西宁省新州县新富乡新和村132号与被告 TSAI, CHI-HSI 先生的离婚案作出07/2020/HNGĐ-ST号初审判决如下:

1. 关于婚姻关系:接受阮氏锦绒女士的请求。准许阮氏锦绒与TSAI, CHI-HSI 先生离婚。

2. 关于上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1款,阮氏锦绒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79条第2款,TSAI, CHI-HSI先生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或者依法判决之日起提起上诉。

3. 此外,西宁省人民法院还就初审案件受理费和司法授权费用作出判决。

备注:TSAI, CHI-HSI先生若提起上诉,上诉状请送到越南西宁省人民法院 地址: 越南西宁省西宁市宁山坊宁忠区陈富路80号。

若本通知在大众媒体发表之日起1个月内,TSAI, CHI-HSI先生不上诉,则判决即告生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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