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西宁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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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VWORLD) - 越南西宁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Huang Sung Min 先生(出生日期:1976年,地址:中国台湾台北县(现新北市)新庄区民全里016邻民安路287/3号),我院一审已经开庭审理原告陈氏玉榴(Trần Thị Ngọc Lựu)女士与被告 Huang Sung Min 先生的离婚案并作出以下判决::

依据越南《婚姻家庭法》第51条、第56条;《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4款、第228条第1款、第153条第3款、第477条第6款第三项;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发的326/2016/UBTVQH14号决议第27条第5款第一项;

1,关于婚姻关系:接受陈氏玉榴女士的离婚请求。准许陈氏玉榴女士与 Huang Sung Min 先生离婚。

2,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据陈氏玉榴的话,两人没有婚生子,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3,关于司法委托、通知发布相关费用:陈氏玉榴女士要缴纳20万越南盾的委托费,而陈氏玉榴女士已经根据西宁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1年5月21日签发的第0021507号发票预交。此外,陈氏玉榴女士也要根据越南之声广播电台对外部2021年11月1日签发的第02.11/2021/DV号收据缴纳通知发布费。

4,关于一审费用:陈氏玉榴女士要缴纳30万越南盾的婚姻家庭案件审理费,而陈氏玉榴女士已经根据西宁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1年4月20日签发的第0001630号发票预交。

5,此案当事人有权向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期限为:

陈氏玉榴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或判决书合法张贴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Huang Sung Min 先生有权在判决书合法送达或合法张贴之日起1个月内提起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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