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陈氏金银女士与 WANG SHIN LIN 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据当事人陈述,两人没有婚生子,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当事人同时也不要求我院解决,因此,我院不予解决。以后如果发生关于这问题的纠纷,我院另开庭审理。
- 案件审理费及相关费用由陈氏金银女士缴纳。陈氏金银女士已经缴纳。
我院公开进行一审。WANG SHIH LIN 先生有权在本判决书依法送达之日起15天内提起上诉。原告陈氏金银女士有权在本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提起上诉,以申请胡志明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二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