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受理原告段氏美川女士与被告Lin Geng Yi先生的离婚案。初审案件的判决如下: 1、准许原告段氏美川女士与被告Lin Geng Yi先生离婚。 2、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债务:没有提出要求。 3、上诉权:段氏美川女士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15日内对判决提起上诉。 Lin Geng Yi先生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1个月内对判决提起上诉。 Từ khóa: VOV 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通知书 反馈 提交 Xem thê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