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一审在2021年5月28日作出的21/2021/HNGĐ-ST号判决书中决定:受理杜氏梦诗女士的离婚申请。
-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杜氏梦诗女士与Weng, Wen – Cheng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当事人不申请解决,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 关于案件审理费及司法委托费:杜氏梦诗女士已经根据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0年10月19日签发的0003179号发票及2020年11月26日签发的0003208号发票缴纳。
- 关于发表通知的费用:杜氏梦诗女士已经缴纳。
我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杜氏梦诗女士有权在本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布之日起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Weng, Wen – Cheng先生有权在本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提起上诉。
被告Weng, Wen – Cheng先生的上诉申请,请寄给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地址:越南永隆省龙湖县福厚乡福银甲村500号(Số 500, ấp Phước Ngươn A, xã Phước Hậu, huyện Long Hồ, tỉnh Vĩnh Long, Việt Nam)。
本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布之日起1个月后,如果Weng, Wen – Cheng先生不申请上诉,本判决书将依法生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