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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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VWORLD) - 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WANG, HSIN-YI先生,出生日期:1979年01月25日;国籍:中国台湾;居住地址:台湾基隆市中山区健民里009邻健民路28/1号。

我院就2020年02月12日受理的原告阮氏美川(NGUYEN THI MY XUYEN)与被告WANG, HSIN-YI的离婚案作出08/2020/HNGĐ-ST号初审判决如下:

依照2014年版《婚姻与家庭法》第51条、第56条和第127条,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关于受理费、法院费规定的326/2016/UBTVQH14 决议第27条第5款。

    - 接受阮氏美川女士的请求。准许阮氏美川与WANG, HSIN-YI先生离婚。

- 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由阮氏美川在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根据初审受理费预付费2019年03月19日的1278号发票中扣除30万越盾费用支付。

    -上诉权:阮氏美川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WANG, HSIN-YI先生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或者依法判决之日起提起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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