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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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VWORLD) - 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Wu, Chien- Chih 先生(出生日期:1959年,地址:中国台湾宜兰县礁溪乡玉田村013邻踏踏路22号),我院一审2022年5月19日开庭审理原告阮氏碧贞(Nguyễn Thị Bích Trân)女士与被告 Wu, Chien- Chih 先生的离婚案,并就此案做出20/2022/HNGĐ-ST 号判决书。

判决书内容如下:

依据越南2014年版《婚姻家庭法》第51条、第56条和第127条;依据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发的关于案件受理费、法院费缴纳、减免、管理和使用规定的326/2016/UBTVQH14号决议第27条第5款,

1,关于婚姻关系:接受阮氏碧贞女士的离婚请求,准许阮氏碧贞女士与 Wu, Chien- Chih 先生离婚。

2,关于案件受理费:阮氏碧贞女士要缴纳30万越南盾的民事案件受理费,而已经根据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1年11月2日签发的第16号发票预交。

阮氏碧贞女士有权在我院作出判决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Wu, Chien- Chih 先生有权在我院作出判决之日起12个月内提起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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