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正在受理原告阮明诗(NGUYEN MINH THI)女士与被告HSU, CHIH - CHIANG先生的离婚案。
在2019年07月17日初审案件的10/2019/HNGĐ-ST号判决如下:
1、 准许阮明诗(NGUYEN MINH THI)女士与HSU, CHIH - CHIANG先生离婚。
2、 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由阮明诗(NGUYEN MINH THI)女士支付。2018年7月20日,阮明诗(NGUYEN MINH THI)女士在同塔省民事案件执行局根据0000344发表预付。
3、 上诉权: 阮明诗(NGUYEN MINH THI)女士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15日内对判决提起上诉。
HSU, CHIH - CHIANG先生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12个月内对判决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