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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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VWORLD) -Tsai, Ching-Teng先生在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不上诉,则该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西宁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国籍:台湾,出生1971年的Tsai, Ching-Teng先生,最后的居住地址:台湾、台北市大同区国顺坊,005邻汉河北路、第二段149号。

202315日,西宁省人民法院根据原告黎氏金银女士的诉状,对离婚纠纷一审开庭审理。黎氏金银出生于1991年,地址西宁省新洲县新兴乡新东村28组。

在日期为 2023 年 1 月 12 日的第 01/2023/HNGĐ-ST 号婚姻家庭一审判决中宣告:

-接受黎氏金银女士对Tsai, Ching-Teng先生的诉状。

1.关于婚姻:让黎氏金银女士与Tsai, Ching-Teng先生离婚。

2. 关于共同子女、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黎氏金银女士确定自己没有,所以没有定下和解。

关于上诉权:黎氏金银 女士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 15 天内提出上诉;Tsai, Ching-Teng 先生可在判决或决定正式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上诉。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9条第2款规定的法律规定正式公布判决或决定之日起。

4. 此外,西宁省人民法院还依法申报了司法委托费和诉讼费。

注视:被告人如有上诉,应将被告人的上诉书送交西宁省人民法院; 地址:越南西宁省西宁市宁山坊宁中区陈富80号。

如果Tsai, Ching-Teng先生在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不上诉,则该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附西宁省人民法院2023年1月12日第01/2023/HNGĐ-ST号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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