芹苴市人民法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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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VWORLD) -HUANG HUI CHAN先生有权在收到有效送达的判决书之日起或判决书依法正式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上诉,要求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依法上诉审理。

芹苴市人民法院特此通知,HUANG HUI CHAN先生,芹苴市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第 93/2022/HNGĐ-ST 号判决解决了于1983年出生的原告武氏小女士(Võ Thị Út)离婚案; 地址越南芹苴市永盛县永征乡永利村146号 (Số 146 ấp Vĩnh Lợi, xã Vĩnh Trinh, huyện Vĩnh Thạnh, thành phố Cần Thơ)和被告HUANG HUI CHAN出生于1970年,地址:台湾,平东县万丹乡社皮村011邻的离婚案,判决如下:

- 关于婚姻关系:同意武氏小女士与HUANG HUI CHAN先生离婚。

  - 关于共同子女、共同资产和债务:当事人均表示没有也没有要求和解,-审判小组不考虑和解,如果以后出现任何和解,将通过另一起诉讼解决。

- 关于法律费用和其他程序费用武氏小Vo Thi Ut)女士必须承担并已支付。

一审案件公开审理,武氏小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HUANG HUI CHAN先生有权在收到有效送达的判决书之日起或判决书依法正式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上诉,要求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依法上诉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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